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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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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单位:
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6、《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转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四至、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宗地的投资建设情况;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其中的必备条款为: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3、如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交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价款已交齐的证明和在建工程已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上级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意见。(《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5、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该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和抵押登记的证明性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到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状房屋转让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由转让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也可以由转受让方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房产过户按交易程序办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转让价格不得明显偏低。凡尚未竣工的项目,在转让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时,其转让价格应包括转让方投入的成本和适当的利润。转让方已缴纳的地价款、契税、及拆迁费用、平整土地费用、建安费等均应计入成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五、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六、批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七、盖章
工作标准:对审批的转让登记表加盖出让处章及局章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转件
工作标准:及时将转让登记表转土地利用中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转让登记表上转让金额的4%交纳契税,领取转让登记表。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转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四至、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宗地的投资建设情况;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其中的必备条款为: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3、如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交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价款已交齐的证明和在建工程已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上级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意见。(《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5、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该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和抵押登记的证明性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
中止审批原因:


终止审批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投诉部门及电话: 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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