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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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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单位:
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8、《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城规发[1999]388号)
9、《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出让合同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合同受让方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该宗地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地名办审定地名批准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公安局核定门牌号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8、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若出让合同文本中有地价水平或出让合同是在1996年以前签订的,则不必提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9、工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0、工核验单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1、竣工实测面积每栋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的5%或超过300平方米,则提供规划批准文件;若是因为阳台敞开封闭原因,则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图中的标准层平面图、外立面图、非标准层有阳台的提供非标准层平面图;设计单位的说明,内容包括阳台敞开、封闭情况、敞开封闭的前后面积变化情况。(《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2、若出让宗地有两个以上的规划用途,出具权属登记中心或区县局出具的用途分摊的面积说明。(《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竣工后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实测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相比,每栋未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的5%且绝对值未超过300平方米。因为阳台敞开封闭原因的,报审图确能说明此问题,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数据基本吻合。(《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3、根据实测面积和出让合同地价水平审核地价款增减情况,建筑面积有增加的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新增地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4、根据实测土地面积审核出让宗地的土地面积及每年应交土地使用费的增减情况,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5、根据地名办审定地名批准文件和公安局核定门牌号批准文件、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核定出让宗地的准确坐落。(《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五、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六、批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七、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八、盖章
工作标准:对审批的出让合同及授权书加盖局章。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转件
工作标准:及时将出让合同转土地利用中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领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出让合同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合同受让方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该宗地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地名办审定地名批准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7、公安局核定门牌号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8、办理出让手续的通知,若出让合同文本中有地价水平或出让合同是在1996年以前签订的,则不必提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9、开工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0、核验单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1、竣工实测面积每栋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的5%或超过300平方米,则提供规划批准文件;若是因为阳台敞开封闭原因,则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图中的标准层平面图、外立面图、非标准层有阳台的提供非标准层平面图;设计单位的说明,内容包括阳台敞开、封闭情况、敞开封闭的前后面积变化情况。(《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12、若出让宗地有两个以上的规划用途,出具权属登记中心或区县局出具的用途分摊的面积说明。(《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条)
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
中止审批原因:


终止审批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投诉部门及电话: 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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