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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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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责任单位:
房屋土地权属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土地登记规则》;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56号令);
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5号令发布 [1997]第12号令修改)。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建筑平方米0.3元。依据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及京价(收)字第433号。

审批时限:
30日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抵押合同(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预购房屋的生效预购合同,共有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3、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出让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初审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制发的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核准类)一次性告知单
申办需提交材料:
1、抵押合同(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预购房屋的生效预购合同,共有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3、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出让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依据建设部[1997]56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有权得到受理。
终结审批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投诉部门及电话: 监察处 65124573
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终结时由受理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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