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地税局如何对房产进行评估?

房产评估价值过高的解决方法如下:   如果纳税人觉得价格评得太高,可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区主管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地税部门须派人进行核查,看是否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可以是因为急需用钱,或者隔壁修了个垃圾站影响了房价等等,但必须要合理。”房地产评估技术专业人员说。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个案认定,地税部门将参考价格认证机构的认定结果,确定房屋的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也可以在领导小组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房进行价值核定。地税机关根据价格认证机构的认定结果,确定计税价格。如果以上三个途径都行不通的话,纳税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也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房地产评估技术专业人员告诉记者,在评估房屋价值时,一般都会略低于实际价格,否则会造成行政成本的大量增加。

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有哪些

法院执行中,对房产进行评估,如果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该向哪里提出异议申请?

一般应当向法院提起要求查询评估和鉴定。当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评估报告交给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法院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义务。因为对房产进行评估的不是法院,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般应当向法院提起要求查询评估和鉴定。当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评估报告交给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法院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义务。因为对房产进行评估的不是法院,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评估方法法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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